保合少鎮、各街道辦事處,鴻盛園區管委會,區屬各有關部門:
為認真做好我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8〕45號)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呼政發〔2020〕6號)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加快健康新城建設,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全面建立覆蓋城鄉、政策銜接、運行規范的康復救助制度,努力讓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守住底線。積極發揮政府“?;尽弊饔?,逐步推進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
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加強與基本醫療、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救助及時。
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突出重點、完善機制、引導預期,著力滿足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
堅持規范有序、公正公開。建立科學便民的運行機,提高服務質量,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完善,康復服務體系更加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內容
(一)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具有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戶籍或有效居住證,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鑒定醫院、三級以上資質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的0至10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殘疾兒童,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當擴大殘疾兒童救助年齡范圍,放寬對殘疾兒童家庭經濟條件限制。
(二)救助條件
1.經醫療、康復機構評估有康復指征,并有康復價值,通過康復服務可以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殘疾兒童;
2.殘疾兒童監護人要有康復意愿,并有正確的康復認識和康復預期。
(三)救助內容
1.機構康復訓練。由定點康復機構為救助對象提供視覺功能訓練,聽覺言語功能訓練,運動、認知、溝通及適應性訓練等基本康復服務。
2.輔助器具適配。為視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視器;為重度聽力殘疾兒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蝸(單耳),為聽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聽器;為肢體殘疾兒童裝配假肢或矯形器,適配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
3.手術。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重度以上聽力殘疾兒童提供人工耳蝸植入手術,為有需要的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
4.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我區可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期間監護人陪護救助,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救助內容和標準。
5.將殘疾兒童全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對符合政策規定的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四)救助標準
1.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救助標準見附件,該標準為我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最低標準。
2.區人民政府依據本地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可適當提高康復救助經費保障標準,包括殘疾兒童矯形器、輪椅、助行器等輔助器具救助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三、工作流程
(一)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區殘聯組織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康復機構等代為申請。
(二)審核。區殘聯及時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30個工作日內批準并列入康復救助計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三)救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其監護人或所在福利機構按照就近就便原則,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必要時,由市殘聯組織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康復需求評估。定點康復機構由市、區殘聯組織會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
(四)結算。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區殘聯審核后,由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區財政局確定。經區殘聯組織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區財政局明確結算辦法。
四、經費保障
區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根據殘疾兒童實際需求數量及送訓情況給予補助。使用中央和自治區康復補貼資金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區兩級財政按1:1比例負擔。同時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康復救助資金。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我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
區殘聯:負責殘疾兒童篩查、救助對象的審核,定點康復機構準入、評估、退出與綜合監管,以及康復救助工作的宣傳、培訓、指導、評估、檢查等工作的統籌協調。
區財政局:負責將康復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上級撥付的經費,對康復救助資金的使用進行檢查、監督。
區衛健委:負責加強醫療康復機構的管理、監督,加強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康復技術培訓;依托衛健系統建立殘疾兒童篩查、登記、報告制度,與殘聯實行信息共享。
區醫保局:負責對納入醫療保險范圍的定點醫療康復機構進行監督,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康復項目納入醫保報銷范圍;根據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需求,逐步增設報銷項目,提高報銷比例,簡化報銷程序。
區教育局:負責加強對承擔康復救助任務學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為康復后的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小學或幼兒園就讀提供保障。
區民政局:負責福利機構殘疾兒童救助工作,加強對福利機構內設康復點的組織管理和有效監管;加強對殘疾兒童困難家庭的救助。
區應急局: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
區扶貧辦負責將殘疾兒童康復納入精準扶貧和健康扶貧內容,確保相關政策向貧困殘疾兒童傾斜,加大貧困殘疾兒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對建檔立卡的殘疾兒童家庭給予特別扶助。
(二)提升服務能力
1.加強檔案管理。定期開展殘疾兒童篩查,建立篩查檔案,對殘疾兒童康復需求情況進行實名制管理,并進行動態調整。定點康復機構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制度,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檔案,做到一人一檔。
2.做好政策銜接。落實特殊教育學校與醫療、康復機構合作制度,探索學校、醫院、康復機構間資源共享的途徑和方法,對殘疾兒童、學生實施有針對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復訓練,全面推進醫教康教結合工作。對在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院等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學校生均補貼和兒童福利機構定額補貼政策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定額或差額補助。對已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范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療救助的康復服務項目,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或政府相關部門項目資金按政策規定先行結算,結算后的救助對象自付部分再從康復救助資金中據實給予定額或差額補貼,但不得超過本地區最高救助標準。
3.加強定點康復機構建設。殘聯根據本轄區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劃,建立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建立康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要重視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加強康復機構建設。
4.培養康復人才。殘聯要安排專人負責救助申請、審核等工作。做好康復人才教育培訓工作,制定本地區康復骨干人才培訓計劃和激勵措施,委托有關機構實施人才培養。對社會力量建立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政府建立的康復機構執行相同的政策。充分發揮社會公益慈善組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居)委會和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人員、鎮(街道)、村(居)委會殘疾人專職委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殘疾發現告知、協助申請救助、志愿康復服務等工作。
5.建立健全康復救助評估機制。殘聯要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過程實時監測,對接受救助的兒童,要評定康復效果,提高康復救助規范化水平。定期組織開展康復救助項目績效評估工作,形成階段評估和終期評估、常規評估和抽查評估相結合的評估機制。
(三)強化監督管理
1.區殘聯要按照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服務、評估、診斷機構。加強機構準入、退出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實現信息交換共享。對管理不善、違反康復技術流程、康復效果達不到規定標準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定點康復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期滿后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定點機構資格。
2.區殘聯要加強對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按規定使用康復救助資金,杜絕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定期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分配使用情況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嚴肅查處出具虛假材料騙取康復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四)做好宣傳動員
區殘聯要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全面掌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精神和內容,積極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政策解讀和宣傳,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相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區殘聯要牽頭與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工作落實。區殘聯要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重大情況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附件: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項目及補助標準
附件:
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項目及補助標準
序號 | 服務對象 | 服務項目 | 服 務 內 容 | 補助標準 (萬元) |
1 | 低視力兒童 | 輔助器具適配 | 基本型遠距離助視器、近距離助視器;助視器適應性訓練。 | 0.2 |
視功能訓練 | 功能評估;視覺基本技能訓練(含固定注視、定位注視、視覺跟蹤與追蹤、視覺搜尋訓練)。 | 0.5 | ||
2 | 聽力言語 殘疾兒童 | 人工耳蝸 | 人工耳蝸植入、調機、聽覺言語功能訓練,標準參見《人工耳蝸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華醫學會編著)。 | 8.85 |
助聽器 | 助聽器配戴、調試、聽覺言語功能訓練。 | 2.6 | ||
3 | 肢體殘疾 兒童 | 矯治手術及訓練 | 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后遺癥、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矯治手術。標準參見《臨床診療指南——小兒外科學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小兒外科學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軍醫出版社)。 | 1.72 |
輔助器具適配 | 根據評估結果選擇適配基本型假肢、矯形器、輪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輔助器具。 | 0.12 | ||
運動及適應訓練 | 功能評估(含運動功能、語言、日常生活、社會參與能力等);康復訓練,包括維持關節活動度、增強肌力、語言訓練、日常生活能力訓練、社會參與能力訓練等。 | 2 | ||
4 | 智力殘疾 兒童 | 認知及適應訓練 | 功能評估(含認知、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等);康復訓練,包括認知、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等。 | 2 |
5 | 孤獨癥兒童 | 溝通及適應訓練 | 功能評估(含言語溝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復訓練,包括言語溝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 2 |